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莆仙戏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收集、整理或者妥善保存莆仙戏相关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珍贵实物,致使莆仙戏资源受到破坏、损毁、流失,或者导致现存的莆仙戏代表性剧目以及相关技艺失传的;
(二)在莆仙戏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对扰乱莆仙戏演出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不予监管、制止、处罚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莆仙戏保护传承经费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