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