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旅游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场所、路段、设施设备和游览项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