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