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景区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对管理范围内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形象宣传推广等进行统一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业发展、旅游安全、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