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际、市际、县际交流合作,推进跨区域的旅游交流、合作和经营,以重点旅游产品和线路为纽带,推动旅游业协同发展。加强川渝旅游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通过统一规划、整合资源、互通信息、共享客源,共建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