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景区内的标识标牌、道路、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无障碍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邮政设施等进行一体化规划。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标注指引无障碍设施,收集和提供无障碍旅游信息,为残疾人、老年人旅游提供无障碍服务。

鼓励景区设置洗手台、直饮水设备等便民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