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支持和鼓励旅游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志愿服务规范,加强对旅游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