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