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