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服务区域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核定物业服务区域,出具核定意见,并将核定意见抄送物业服务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社区布局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