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