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相关政策;(二)建立全省物业管理行业监管和信用信息平台;(三)负责全省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五)制定物业行业服务规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