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内容进行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