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激励和绩效考核机制,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追责和问责。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