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企业破产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面临的问题。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合规整改中的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