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