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相关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支持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等集体经济收益,通过法定程序,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