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区)两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接餐饮、家政、健康等服务机构,连接居家养老老年人家庭,为社会和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和综合监管等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借助互联网技术建立居家养老照护服务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服务预约、定位救助、安全监测等智慧养老服务,重点对高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居家老年人进行实时监护,发现监测异常及时预警。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处置;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处置。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