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订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歧视、恐吓、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

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