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订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歧视、恐吓、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