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必要时,可以开展立法调研,或者组织相关方面进行联审联评,提出评估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