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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有效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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