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