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