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