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有关方面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以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