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