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立法项目课题研究、论证评估等制度,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合理安排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协调和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