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网络,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激励机制,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