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治超工作宣传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装载、配载和安全运输。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加强治超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