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章 通行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技术监控设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