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安装符合规定的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前款检测信息应当完整、准确、实时上传至治超信息管理平台。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重点收费站设立联合驻勤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