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由告知设施、标志标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动态称重检测设备、车货外廓尺寸检测设备、交通流量调查设备、车牌识别记录设备、信息发布设备以及数据处理设备等组成。告知设施应当设置在公路醒目位置。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前款设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投入使用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设置地点、启用时间、配属卸载点名称、违法运输处罚机关和地址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