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应当卸载、分装的,承运人应当执行。卸载、分装后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在接受调查处理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