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政府及其部门、市场主体使用、制作、形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互认互通。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