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