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