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