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的集约建设、互通联动、协同联动,充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