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产业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资项目落地保障制度,完善投资项目要素保障会商机制,常态化优化营商环境措施,强化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招工协调、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为投资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