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负有船舶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