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船舶将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排放入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