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船舶运输、装卸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向水体、滩地和岸坡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的联防联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