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加快绿色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低碳循环、节水节能、持续发展的绿色城市。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