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加快绿色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低碳循环、节水节能、持续发展的绿色城市。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