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二)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
(三)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