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组织同级政务服务机构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利企便民的原则。

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