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辖区内农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政务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