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政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