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推行一窗受理,提高审批效能。
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备案、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流程在线并联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施工图审查等专业系统应当互联互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等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及时推送、实时共享。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